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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
点击量:1408发布时间:2020-0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快速集聚,促进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新区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新区开发建设政策、新区制定印发的其他政策等。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备案文件规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并完成上规入库后,新区财政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建安投资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区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项目,奖励比例在下表基础上上浮0.05个百分点。

       固定资产

投资额        奖励 

标准

投资强度

0.3(含)-1亿元(含)

1-2亿元(含)

2-5亿元(含)

5-10亿元(含)

10-20亿元(含)

20亿元

以上

180—260万元(含)/亩

2%

3%

5%

6%

7%

8%

260万元/亩以上

 

2.5%

3.5%

5.5%

6.5%

7.5%

8.5%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个月,奖励标准扣减0.3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比照第五条政策,且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第五条基础上上调1个百分点。

第七条  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新区财政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参照第五条投资强度180—260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八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代征地费用按照新区土地平均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承担。

第九条  对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行业入库标准企业的管理者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商业企业奖励3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落实奖励。

 

第三章  税费扶持及奖励

 

第十条  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予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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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存量”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增量”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下同)

第十一条  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行业入库标准的企业(未享受第五、六、七、十条政策),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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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大宗贸易企业贸易额度,对缴纳的印花税,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就印花税事项重复享受本政策第十条和十一条。

年交易总额

亿元

310(含)

10—100(含)

100以上

奖励比例

%

50

67

73

第十三条  在新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新区财政按照其纳税总额,对上年度缴税部分给予5%的资金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每50万元给予企业1个奖励个人缴纳所得税60%的名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以5个名额为基数(1个奖励个人所得税10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6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30%的名额),每200万元为一档倍数递增。奖励均为税后。奖励资金总额以本企业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额为上限,金融保险企业以纳税总额20%为上限。

第十五条  2017至2021年连续五年,以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为基数,对新区成立后入驻的企业,按20%给予补助;2018年2月8日后新入驻的企业,按3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入驻新区企业按照“兰州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试点”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四章  生产要素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兰州新区产业、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纳入省政府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国内知名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基础电价每千瓦时0.28元。

第十八条  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国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条补贴;新开辟的国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条补贴。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货运定期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业载吨位8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含)—80%的,给予8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以下的,给予5万元/航班补贴。

    第十九条  对通过新区铁路运达或外发货物、年运量一万吨以上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每车2000元补贴。

    

第五章  融资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条  入驻新区企业在风险可控、发展前景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质押物的前提下,由新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融资时间、成本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在新区注册并成功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在新区的企业,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8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入驻新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检测中心和省级检测中心,开展工作3个月以上,新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产生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新区财政给予所得税额100%税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新区从事技术研发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研发成果达到约定目标且在新区有效转化的,新区财政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或长江学者,在新区工作期间免费提供相应的人才公寓或住房。

第二十七条  新区企业产品或服务互为市场,在质量合格、价格不高于对外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直接采购。

 

第七章    荣誉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新区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纳税10强奖、特殊贡献奖、就业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新区定期开展企业诚信评定活动,建立诚信档案,表扬、奖励诚信企业,对于不守诚信的企业,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  入驻新区的现代农业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可根据每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享受更多的奖励、扶持。

第三十二条  对分期备案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低于备案文件规定投资额70%的,按实际投资额再降低一档享受投资奖励;低于50%的,不予享受投资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新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内容可作为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的附件,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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